| 这两日上网,发现四处挂着关于封杀一个不良游戏的新闻。说的是许多网站传播一种非常害人的“死亡游戏”,许多玩这个游戏的青少年都在网络上发表关于死亡的感受,因为这一游戏对人体具有很严重的损害,很多人的健康受到了永久性的损坏甚至失去生命,于是网络上开始封杀一切关于该游戏的内容。
联想起不久前国内大举打击网络黄色内容的运动,不禁感慨何以网络上的“自由”竟然如此“泛滥”。也许,正是因为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失去了边界,才会适得其反,不但能混淆视听、致人迷乱,更会遭世人唾弃、舆论封杀。
提及言论自由,人们首先便会想起为言论自由和共产主义理想贡献了生命的革命先李大钊——那是一种怎样令人钦佩的言论自由!也许有人也会记起鲁迅先生曾写过一篇名为《言论自由的界限》的短文,文中援引了《红楼梦》中焦大的一段关于主奴之间言论自由的段子,结果超越了言论自由界限的焦大不幸,只换回被塞了一嘴的马粪。
诚然,网络的诞生给了人们更多的自由空间,似乎你只要有了一个神神秘秘的网名,就可以纵情在各种BBS、论坛上大放厥词。而且很多胡乱发表言论者还振振有词地宣布自己是什么“博客”,企图将自由得有些过度的言论,归纳于真正的博客观点之中。而且,关于言论能否自由,以及应该自由到何种程度的讨论,大致到了今天仍没有什么结论,原因之一就是很大一批靠模糊自由界限而生存的人,一直在讨论中窜蹦跳跃、辗转腾挪。
日前,就曾有某企业老总在一次与笔者交流的时候,感慨言论自由的利弊交融。大致是这位思想甚开明的仁兄,不但全面建设了企业的管理、生产等信息化系统,而且还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初衷,特地设置了让员工自由与其对话及交流的BBS。结果,老总同志一方面得到了很多好的意见,但另一方面也发现很多人潜伏其中,不断地扰乱BBS的秩序,到处造谣生事、中伤同仁。对于这些言论,这位开明的老总终于无法忍受,但又一直无可奈何。他向笔者诉苦说曾四处寻访良方以求遏制,结果得知即使如新浪、搜狐等大网站也是靠大批经验丰富的人工不停删除才能清人耳目,于是变得不知如何是好。一方面,觉得为此事加派人手、增加成本有些不情不愿;另一方面,又担心随意删除不希望留下的言论是否会触犯言论自由的法律。
想必类似这位老总的苦恼,在如今的企业、政府信息化工作中应当不在少数。那么,要想寻找真正的言论自由的界限,就首先应明确言论自由的定义。
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实际上将“言论”分为三类: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附加言论。所谓“纯粹言论”,是指口语、文字、图画、音像、肢体语言等纯粹用于表达、展现思想、技艺等的形式和手段;“象征性言论”则指所有目的在于表达、沟通或传播思想、意见等观念的行为(如焚烧国旗、佩带黑纱等);而“附加言论”即语言加行动(如在游行、示威时混合着行动)。
在美国,也是按照上述三种言论给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对它们形成着不同的法律界限。三者之中,纯粹言论被认为应该受到最高的保护,象征性言论其次,而附加性言论则受到最严厉的限制。从网络言论来说,主要属于最受保护的第一类。
于是,我们理解了前述企业家之所以担心会触碰言论自由,也明确了这一问题带给人们的苦恼。事实上,在网络产生之初,由于对其发展趋势缺乏认识,大多数国家并没有针对网络进行专门的立法;同时,司法机关和学者们对于既存法律是否同样适用于网络未能达成共识。因此,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才长期落在了法律规范之外,于是,网上赌博、色情、暴力、宣扬种族歧视等的言论才得以泛滥。鉴于此,各国逐渐认识到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也需要法律的规范。于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系列电信基本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保护知识产权和信息自由的法律法规等相继在美、英、德等国出台。
当然,在中国,由于网络本身起步较晚,因此,规范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工作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我们正在寻求适用于网络这一特殊信息载体的法律,而且也的确是在形成过程之中。
按照目前的状况,我们一方面需要司法界能尽快完善法律层面的体系建设;另一方面,更希望所有享受信息化时代便利的人士,都能以社会普遍适用的道德标准,时刻为那些探头超过自由界限的言论发起者准备好各种用来塞嘴的“马粪”! |